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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保單變更,小心被國稅局盯上罰錢!!!!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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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保單變更,小心被國稅局盯上罰錢!!!!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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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新聞內容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最近宣布查到一件躉繳保單變更「要保人」的案例。甲君一次變更三份躉繳保單的要保人,從自己的名字變更為子女的名字。三份保單合計價值準備金為600萬元,被國稅局追繳38萬元贈與稅,同時因為沒有主動申報,加罰一倍,稅款和罰款一共76萬元😭👉.....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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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人喜歡利用保單節稅的習慣,時有所聞。
但單純的保單變更,真的能達到節稅的目的嗎?
為什麼只是單純的將保單要保人進行變更,就被國稅局追繳贈與稅,而且還被加罰一倍的罰款呢?
難道真的是中華民國萬萬稅嗎?究竟問題出在哪裡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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🔺〖使用保單節稅,小心踩到贈與稅的紅線!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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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讓我們來瞭解一下,關於保險契約中常出現的幾個概念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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✅#要保人
依據 #保險法第3條 規定,「要保人」是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,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。簡單來說,就是負責繳交保險費給保險公司的人,同時也享有跟保險公司解除契約及變更指定受益人的權利。

✅#受益人
顧名思義,就是「單純享受利益」的人,當保險事故發生,可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(#保險法第5條 規定參照)。

✅#保單價值準備金
指的是要保人繳給保險公司的保費,扣除掉保險公司營業成本或是必要保單費用後,所剩下來存放在保險公司的錢,常見於期限較長的保險商品。大家常討論的保單借款,其實就是先向保險公司預支這部分的金額應急(若不確定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,可以詢問一下自己的保險業務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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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到本案例,甲君先由自己當要保人幫子女買壽險,繳了一段時間的保費後,一次將三份躉繳保單的要保人,從自己的名字變更為子女的名字,改由子女繳費,就是因為壽險存在保單價值準備金,而要保人變更就如同是將已累積一定金額保價金的保單贈與他人,如果三份保單的保價金累計超過220萬元,要保人就須申報贈與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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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,儲蓄險也有保價金。因此用保單進行節稅規劃時,千萬要注意贈與稅的這條紅線,以免節稅不成,還會被國稅局加罰一倍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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👄文後呢喃
或許聰明的讀者可能會問「既然變更保單的要保人可能會被國稅局追徵贈與稅,那一開始就把要保人和受益人都寫子女的名字,就可以一勞永逸了阿!」
關於此點,因為要保人是繳保費的人,子女若無繳費能力,即使要保人填寫上子女的名字,保費自然還是由父母支付,金流仍要控制規畫在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之內才享免稅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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